一、团学组织悬挂横幅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内学生组织悬挂横幅的管理,保证各类活动有良好的宣传效果,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1、本条例规范的横幅,是指由院团委、学生会、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各学生社团等各级团学组织和校内其他单位为各类活动而临时悬挂的各种宣传物、标志物等。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悬挂横幅,如其与校内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须由与其合作的校内组织向院团委宣传网络部提出悬挂申请,通过之后方可悬挂。
2、横幅可悬挂地点见附表一,悬挂范围为道路两侧和建筑物外墙、栅栏等,具体悬挂地点由院团委宣传网络部最终决定。
3、在校区内悬挂的横幅,内容必须合法、健康、积极向上。横幅的下方原则上应具署悬挂单位的名称。严禁在校区内悬挂包含反动、淫秽、邪教等违反法律和道德内容或纯商业性内容的横幅;一经发现,院团委宣传网络部有权立即收缴,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在校区内悬挂横幅,必须在按照规定悬挂于指定位置。悬挂的横幅必须有足够的高度,不得影响阻碍交通,不得堵塞过道,不得影响和破坏环境。悬挂或拆除横幅时不得对悬挂载体(如树木、建筑物等)造成损害。任何横幅都不能悬挂于路灯杆或危险物上。悬挂单位在悬挂期限内应保证横幅的完好、整洁,拆除横幅时要及时清理剩下的杂物;活动结束后请悬挂单位务必在三天内主动将横幅及时收回(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收回须向院团委宣传网络部书面申请延期)。
5、院团委宣传网络部负责对校区内悬挂的横幅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每天做好违规纪录。对未经审批、内容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悬挂不规范、提前或超期悬挂或严重污损、残破的横幅,学院团委宣传部将追究悬挂单位的责任。检查结果和违纪情况将作为星级团总支评比的参考条件。
6、本条例解释权属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7、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各学生组织在校园宣传栏、镜框、展板等宣传品管理条例
为规范校园管理,净化、美化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各学生组织范围内宣传栏、镜框、展板设施的管理(不包括广播、横幅、网站的宣传)特制订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标语、展板及广告等宣传品(以下简称“校园宣传品”),是指学校各学生组织,因工作、学习、生活需要,张贴、摆放在学校内的标语、展板、彩旗、广告、海报、通告、通知、启示等宣传品。
2、校园内宣传品的内容、载体、形式,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向导,符合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利用校园宣传品从事非法商业活动或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与交通。
3、由学院团委宣传网络部统一管理校园宣传品的张贴、放置及负责查处、取缔不按期拆除和非规定场所放置的校园宣传品。
4、租借镜框、展板时请认真做好登记,并按时归还。
5、校园宣传品,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张贴、放置。
(1)全院性宣传活动的通知、告示、标语、广告等,须在团委宣传网络部指定的公告栏或相应宣传区域内张贴、放置。
(2)学院各学生组织的宣传品,原则上只能在自己的公告栏或宣传栏内张贴、放置(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及各系承办团委的活动及经学院批准者除外)
(3)校内师生员工个人的宣传品,确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者,在团委宣传网络部指定的宣传区域张贴、放置。
(4)校外单位、个人的宣传品,在团委宣传网络部指定的宣传区域张贴、放置。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在建筑物墙面门窗、行道树、路灯栏、电话亭上张贴各种印刷品,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摆放各种宣传镜框和展板。
6、校园宣传品的具体宣传事宜,按如下程序执行:
(1)学院统筹的宣传活动,由团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举办,同一拟订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2)院属各单位在本单位宣传区域临时性粘贴、放置宣传品,须事先向该单位宣传部门口头报告,经同意便可以使用。
(3)各学生社团的宣传品,须经该学生社团主管单位领导批准,且只能在本社团宣传栏或相应的学生社团宣传区域张贴、放置(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并比照本条第五条中第一小点)。
7、相关各单位,个人,对本校范围内的校园宣传品负有如下责任:
(1)院属各单位、各学生社团须对本单位(社团)的校园宣传品负责,包括内容的审定,活动范围的管理,活动后的场地清理工作等,并执行规定的宣传品保存期限。
(2)校内师生员工个人经批准的宣传品,要保证整齐,在宣传期内,如有脱落破损,请及时修补好。保存期限届满后自行负责清除。
(3)院属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应共同维护好校园环境,发现任何单位、个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学校、团委宣传网络部举报。
9、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校园宣传品,做如下处理:
(1)单位、个人校园宣传品的内容、形式或宣传活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者,按学校的规定处理。
(2)未经团委宣传网络部批准和未按指定地点放置各种宣传品,由团委宣传网络部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清除;对不按期自行拆除各种标语、广告等的单位,由团委宣传网络部督促拆除;经督促无效者,由团委宣传网络部通知保卫处予以拆除。有关费用责任单位支付。
(3)在建筑物墙面、行道树、路灯柱、电话亭上张贴各种印刷品,或校园内随意张贴、摆放各种宣传品者,由团委宣传网络部或保卫处责令其清除或予以强制清除,并立即做批评、通报等处理。
(4)半年内3次违反本规定(包括不申请、不按指定地点放置、不按期拆除等)的单位,违纪情况将作为星级团总支评比的参考条件。
9、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由学院团委。
10、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